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开展工作评议方案》,2017年7月25日至7月27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董华作的《关于云南省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召开联组会议,对2016年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项评议和测评。2018年1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在01365.com上公布,向社会公开。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3.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3月13日
关于云南省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云南省副省长 董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云南省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一、2016年环境质量状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挂帅高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切实压实责任,发文逐一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切实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办理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云南省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紧紧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2016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自然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但局部区域环境问题仍然突出。
(一)环境空气质量。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98.3%,较2015年提升1%。全国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中,昆明排名第9位。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蒙自市等个别城市的部分污染指标浓度仍处较高水平。与2015年相比,出现酸雨的城市由4个(临翔区、个旧市、芒市、楚雄市)降为3个,楚雄市由轻酸雨区变为非酸雨区,全省酸雨区域明显减少;全省降水酸性降低,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二)水环境质量。全省河流水质总体良好,六大水系干流出境、跨界断面水质均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提高2.8%;186个监测断面中,81.7%的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主要河流(河段)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上升3.4%。全省湖泊、水库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湖泊、水库水质劣V类比例下降3.6%,沘江、倘甸双河、泸江的部分监测断面重金属指标超标现象时有发生。九大高原湖泊水质总体稳定,部分湖泊主要污染指标呈稳中向好的态势,阳宗海由Ⅳ类好转为Ⅲ类,滇池草海、滇池外海、杞麓湖由劣Ⅴ类好转为Ⅴ类,洱海水质类别由Ⅱ类降为Ⅲ类。36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100%,170个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8.8%。
(三)土壤环境质量。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不容乐观,少数地点受到中度和重度污染。全省土壤环境基本未受到有机物污染,无机物是影响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主要污染物为镍、铜、砷。矿冶企业及周边地区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背景值高及矿冶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超标或污染的主要原因。
(四)生态环境状况。全省森林覆盖率为59.3%,较上一年增长3.6%;有国际重要湿地4处,建立各种级别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6处,自然湿地保护率43.3%;全省国家公园达13个,已建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161个,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3%,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较为齐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云南省生物物种名录(2016版)》共收录25434个物种。国务院新批我省21个县(市、区)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达到39个。
(五)环境风险状况。全省未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了1起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比2015年下降3起。核与辐射安全可控。
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执行新《环境保护法》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宣传教育,配合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共出动97387人次,检查企业38376家次,立案查处1279家企业,比2015年增长9.69%;共处罚款7195.39万元,比2015年增长90.61%;查处适用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违法典型案件137件,比2015年增长20.18%。其中,按日计罚6家、查封扣押生产设施35家、责令限产停产48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6起、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42起。全省共清理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6600个,完成整改6550项,完成率为99.24%。
(二)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省委、省政府出台《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等,进一步压实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全年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环保资金105.6亿元用于生态环境保护。2016年7月15日—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督察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及省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完成了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问题整改。同时,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有序推进。
(三)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情况。召开了4次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制定了《云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6年改革要点和改革台账》,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列入省委年度改革台账的30项改革事项全部完成,未列入台账的2项改革事项(印发实施《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也如期完成。2014年以来累计出台改革事项74项,2016年重点加强改革事项督查督办,对部分州(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积极推进有关改革事项落到实处。
(四)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完成情况。省政府已于2016年11月14日批准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在组织省级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注重统筹与协调,加强对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导和指导。全省有9个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2个州(市)已报政府待审批,5个州(市)正抓紧修改完善。以瑞丽市、腾冲市环境总体规划及泸沽湖控制性环境总体规划为代表的一批区域性规划正在积极推进。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出台《云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循环发展规划》,与16个州(市)政府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对减排工作推进乏力的州(市)、县(区)政府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加快重点减排项目实施,609个省级重点减排项目完成587个,完成率96%(未完成的22个为破产或停产、停运项目)。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9.18万吨,比2015年减少3.62%(目标2.8%);氨氮排放量5.32万吨,同比减少3.08%(目标2.6%);二氧化硫排放量58.06万吨,同比减少0.54%(目标0.2%);氮氧化物排放量44.71万吨,同比减少0.51%(目标0.2%),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全省万元GDP能耗0.717吨标准煤(现价),同比下降5.3%,超额完成下降3.5%的年度目标。
(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6亿元,持续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落实。全省继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和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业废气资源化利用、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和大气环境管理等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强源头减排防控。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3.6万辆,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12.5万辆年度任务。
(七)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17亿元,省政府印发实施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州(市)制定了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完成了九湖“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加快推进九湖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投资53.38亿元,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41亿元)。洱海启动抢救性保护模式,实施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异龙湖精准治湖三年达标方案加快实施。组织编制18个省级不达标水体的达标方案,完成2015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评估,在南盘江流域开展了横向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积极推进沘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前期工作。
(八)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土壤污染防治资金6亿元,编制完成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和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划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实施了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全面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中趋好。
(九)生态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森林云南建设,全省森林和湿地资源呈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的良性发展态势,全省林地面积达3.91亿亩、森林覆盖率达59.3%、森林蓄积量为18.95亿立方米。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4.5亿元投入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5.4亿元投入退耕还林还草;下达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4.83亿元,同比增长15.4%;下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8.2亿元,出台《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专家委员会,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全国率先发布省级《云南省生物物种名录(2016版)》,该成果入选“2016年云南十大科技进展”并获奖。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拟制完成《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制定《云南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方案》,推进中国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建了第五届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开展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审查。建成会泽、昭通大山包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远程监控系统,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监管。完成全省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现状及动态遥感监测情况实地核查。实施以薇甘菊为重点的外来入侵生物防控。
(十)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全面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动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七改三清”。全省城市综合管廊争取到国家专项建设基金35.9亿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工125公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81.3公里任务;开工建成海绵城市16.75平方公里,建设污水配套管网1141公里,生活垃圾渗滤液设施12座,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85.3%;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为26.1%,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覆盖率为50.3%。全省新建、改建城市公厕1264座,全省直管公厕全部免费开放,社会公厕免费开放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对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拉网排查,积极开展昆明等5个城市的12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全省建制村88%通硬化路。大力开展生态创建,配合国家对石林、景洪等4个县(市)申报国家生态县进行考核验收,西双版纳申报国家生态州完成技术评估;丽江市、景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完成省级评估。全省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0个、乡镇85个、村3个,省级生态文明县21个、乡镇615个、村29个,省级绿色学校825个、社区262个、环境教育基地54个。
(十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工作。编制实施了云南省“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共投入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47000万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8634万元,示范带动各级共实施543个建制村(含中国传统村落242个)的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着力解决农村垃圾、污水等突出环境问题,改善项目区农村人居环境,助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以“一控两减三基本”(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基本解决畜禽污染处理问题、地膜回收问题、秸秆焚烧问题)为重点,按照农业部部署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省政府建立整改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加强督导。督察反馈我省需整改的“52+4”个问题梳理出123项具体整改事项(立行立改类35项、2017年6月底前完成类36项、2017年底前完成类19项、中长期类33项)。截至今年6月底,已整改完成72个,正在整改51个。其中,立行立改类完成35项、整改完成率100%;2017年6月底前完成类已完成34个,其余2个未按时完成或整改不彻底;2017年底前完成类已完成3项。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四个方面存在问题,整改取得初步成效: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深、要求不严、落实不力”问题整改工作。已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2017年党校教学内容,绿色发展理念纳入学习内容,开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栏,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农业、交通等专项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审查工作;全省23个县(市、区)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开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建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2016年度所占权重由5分增加至9分。2017年省级财政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32亿元,比2016年(4.32亿元)增加1亿元;2017年延续“十二五”做法,安排6亿元专项用于滇池治理;2017—2021年省财政每年筹措安排6亿元用于洱海保护治理。
(二)“高原湖泊治理与保护力度仍需加大”问题整改工作。一是加快规划治理项目总体实施进度。编制完成九大高原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2016—2020)》,实施水体达标方案。滇池流域“十二五”规划的101个项目完成72个,有7个项目不具备条件暂不实施,其余22个转入“十三五”规划正在抓紧推进。阳宗海“十二五”规划的24个项目完成21个,调减1个项目,2个项目正在推进中。“十二五”期间,洱海流域49个规划项目中有38个完工(完成竣工验收28个,试运行10个),其余11个项目转接到“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异龙湖已完成退耕还湖5619.54亩。滇池流域实现100%村庄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牛栏江流域全面加速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二是严格清理湖泊违规开发建设项目。涉抚仙湖的九龙国际会议中心、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仙湖锦绣项目人工沙滩已恢复成自然岸线或湖滨缓冲带,仙湖锦绣项目游客接待中心暂时作为生态湿地管护用房。出台《昆明市滇池流域地区“多规合一”规划》,严格控制滇池面山以内城市扩张。洱海保护治理开启抢救性模式,加大泸沽湖景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整治拆迁工作。三是持续加大入湖地表水环境治理力度。编制完成18个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开展精准治污与水体达标的试点示范。滇池海河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已不属黑臭水体范围。2016年,滇池外海和草海水质类别均由劣Ⅴ类提升为Ⅴ类,阳宗海砷超标问题已基本解决。2017年3月,杞麓湖水质已从劣Ⅴ类转变为Ⅴ类。异龙湖生态补水8大工程全面完工,异龙湖、星云湖水质有所改善。制定实施《昆明市螳螂川—鸣矣河水体达标方案》,遏制螳螂川水质持续恶化的趋势。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治理推进不力”问题整改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防治。文山州内未处置的80万吨砷渣,文山市通过水泥窑处置5万余吨,其余65万余吨的安全填埋场正在建设中;楚雄州历史遗留56.5万吨砷、镉渣,牟定县处置镉渣11.3776万吨,南华县暂时安全转运了33.15万吨;曲靖市32.8万吨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废,完成处置16.5万吨。红河州个旧市重金属污染治理五大工程正在有序进行,2017年6月底,完成两大工程建设,其余三个项目预计2018年底完成。曲靖市、红河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全面进入调试投运阶段。二是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个旧市沙甸区拆除37座粗铅冶炼鼓风炉,永久性关闭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五条硫酸生产线。三是强化达标排放,全面整治个旧市重金属超标问题,启动实施个旧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加大环境监管力度。2017年2—6月,怒江州金鸡桥断面未出现重金属镉超标情况。
(四)“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严重”问题整改工作。严肃清理自然保护区、重点流域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大山包保护区内2处旅游设施和9处养殖场全部拆除完毕,完成垃圾清运、土地平整和耕作土回填。撤销了《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批复》和《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江川县大龙潭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对原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原江川县大龙潭自然保护区的设置进行恢复。调整昌宁县澜沧江自然保护区,面积增加3488公顷。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绿色农化项目已停止建设和运行,准备实施异地搬迁。拆除了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两个违法项目的生产设备。梳理核实25个自然保护区内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相关情况,制定整改处置方案。清理整治全省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913处人工设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云南省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7月25日至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董华作的《关于云南省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召开联组会议对2016年度省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项评议。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作了重点评议发言。随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2016年度环保工作进行测评,并现场公布测评得分为79.6分,评定等次为合格。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高峰到会听取意见并作表态发言。
此次开展评议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我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以更大力度促进云南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具体行动。综合分组审议发言和联组会议评议发言、测评情况看,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2016年度云南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总体上是满意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环境状况总体向好。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完成了年度任务;全省主要河流出省、出境断面全部达标,九大高原湖泊水质总体稳中向好,滇池水质由劣Ⅴ类改善为Ⅴ类;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我省持续成为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最好的省份之一。但局部区域环境问题仍然突出,与中央要求、与云南省特殊生态地位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云南省环境保护仍处于补齐短板的关键期。从测评结果看,三大指标中,环境状况(30分):分值最高为环境空气质量,最低为土壤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50分),分值最高为环保“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最低依次为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三项工作开展情况;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分),分值最低是“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治理推进不力”整改情况。由此看来,省人民政府对测评结果不能乐观,对得分低的问题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得分高的某些工作也要增强忧患意识,不断加强和改进。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提升全省环境质量,改进全省环保工作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改革,补齐生态环保“短板”
(一)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工作。自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进入整改阶段以来,在省人民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主要问题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其他问题的整改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发展不足和保护不够并存”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落实不力等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压态势需要进一步形成和持续巩固。尤其在环保督察制度设计上,偏重自上而下的阶段性、突击性督察,如何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党政同责的经常性督察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等方面,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建议进一步认清形势绷紧弦,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落实好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要建立务实管用的整改长效制度机制,确保整改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要进一步强化问责推进落实,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省在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存在部分重要改革推进缓慢、创新意识不强、落地措施不实、督办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建立完善省、州市、县(市、区)定期研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制度,健全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督办、考核、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考评结果的重视和运用,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对改革工作真抓实干的大格局。对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要制定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避免垂管后责任缺位;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从省级层面出台文件,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强化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加县一级地方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对在乡镇一级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开展调研,有条件设立的先行试点。
二、以水、土、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做好环保工作
(一)关于落实国务院“水十条”。全面治理保护好全省的水资源,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建议健全法制,坚持依法治湖、治河、管水。省级层面上对六大水系要加快地方立法,让一个水系一个法规管到底;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设立直接由省政府管理的“省河湖保护管理局”,以弥补和解决目前设在省环保厅的处级九湖办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全省的江河湖泊治理、保护中坚持工程建设治理的同时,持之以恒加强非工程治理,加大宣传,教育沿河、沿湖的居民爱河、爱湖、爱水,做到“两手抓,两手都硬”。
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工作定性定量的评价要统一。参阅材料中,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大理州、省政府报告对洱海水质的表述上有几个版本,会产生误导。程海水质的表述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九大高原湖泊无论在云南还是在全国知名度都很高,建议省政府对水质定性定量形成共识,统一口径。
(二)关于落实“土十条”。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仍不容乐观,防治工作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少部分矿冶企业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状况详情不清、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目标任务有待细化等问题。建议进一步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掌握我省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情况。要推进信息公开,特别是要公开受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等信息,切忌以稳定为由不披露信息,甚至掩盖土壤污染情况,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种植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持续加大个旧等地区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治理推进不力”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关于落实“大气十条”。优良的空气质量是云南的优势,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居安思危,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用法规、制度予以保证、持续推进。建议尽快出台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搞好顶层设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共有1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7个为新大气法实施后新制定或修订的;尽快建立滇中经济城市圈行政区域之间的联防联控机制,在工作机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产业布局、联合执法等方面进行很好的衔接与合作;加强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的建设,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四)关于生态保护工作。主要存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不健全、以“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为核心的生态补偿机制没有形成、国民经济统计考核指标偏重于经济发展指标等问题。云南是集民族、贫困、生态屏障区为一体的地方,更要全方位打好“生态牌”“绿色牌”。要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科学布局生态空间;推进环保法规建设,抓紧制定和修订《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五)关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全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存在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不够,文化、民族、地域特色不突出;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频繁,一些街道乡镇人居环境建设存在搞突击等问题。要把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省级层面强化领导,统筹协调。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人居环境信息系统,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规划保障力度,确保规划刚性执行。要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建设,推动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对绿地、绿道及其附属的自然文化资源及动植物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随意移植大树、更换城市行道树。要推进全省城乡绿化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范,提升标准、强化特色。
三、全面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两年多来,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存在环境监管能力不达标、部门履职不完全到位、工业布局不尽合理、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要进一步严格环境监管执法。通过加大违法查处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犯罪等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产生震慑效果。要加快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要加大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结合环保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环保部下发的新标准,根据发展程度,强化基层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要按照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分类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由于环保部门只有经济处罚权,没有刑事执法权,建议增设环保警察。
2016年度云南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测评计分结果
本次会议发出测评票47张,收回测评票47张,测评有效。计分结果:总计满分100分,测评得分79.6分,评定为合格等次。
一、三大指标测评得分
序号 |
测 评 指 标 |
满分 |
得分 |
百分制换算 |
1 |
环境状况 |
30 |
23.6 |
78.6% |
2 |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
50 |
40.3 |
80.6% |
3 |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20 |
15.7 |
78.5% |
二、19项测评要素得分
序号 |
测 评 要 素 |
满分 |
得分 |
百分制换算 |
1 |
环境空气质量 |
6 |
5.1 |
85% |
2 |
水环境质量 |
6 |
4.5 |
75% |
3 |
土壤环境质量 |
6 |
4.2 |
70% |
4 |
生态环境状况 |
6 |
4.9 |
81.7% |
5 |
环境风险状况 |
6 |
4.7 |
78.3% |
6 |
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情况 |
5 |
4.1 |
82% |
7 |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
5 |
3.9 |
78% |
8 |
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情况 |
5 |
3.9 |
78% |
9 |
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完成情况 |
5 |
4.4 |
88% |
10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
5 |
4.2 |
84% |
11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
5 |
4.1 |
82% |
12 |
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
5 |
3.8 |
76% |
13 |
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
5 |
3.7 |
74% |
14 |
生态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5 |
4.1 |
82% |
15 |
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工作开展情况 |
5 |
3.8 |
76% |
16 |
“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深、要求不严、落实不力”问题整改情况 |
5 |
4 |
80% |
17 |
“高原湖泊治理与保护力度仍需加大”问题整改情况 |
5 |
3.9 |
78% |
18 |
“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治理推进不力”问题整改情况 |
5 |
3.7 |
74% |
19 |
“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严重”问题整改情况 |
5 |
4 |
80% |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工作评议简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7年7月26日
联组会议对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工作评议
7月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联组会议,结合审议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开展工作评议。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百如主持会议,副主任和段琪、杨保建、李培、刀林荫、卯稳国、赵立雄,秘书长白保兴等47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9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评议发言。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2016年度环保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为合格。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高峰到会听取意见并作表态发言。省环境保护厅等9个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评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的负责同
志,部分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和段琪副主任说,省政府对环保工作定性定量的评价要形成共识,统一口径,以免误导。举两个案例:第一是洱海水质。在参阅资料中,环保厅的报告表述为“洱海水质类别由Ⅱ类降为Ⅲ类”,水利厅的材料表述为“洱海水质为Ⅱ~Ⅲ类”,大理州的材料表述为“全年洱海水质稳定保持Ⅲ类”,而25日上午省政府所作报告中的表述为“洱海水质类别由Ⅱ类降为Ⅲ类”,同样一件事在定性定量的表述上有几个版本,不同的人拿到不同的版本看到不同的数据就会产生误导。第二是程海水质。在参阅资料中,环保厅的报告对程海2016年的水质没有数据表述,水利厅的表述为“程海水质为劣Ⅴ类”,丽江市的表述为“程海水质全年稳定在Ⅳ类”,25日上午省政府所作报告中对程海2016年的水质没有作出表述。九大高原湖泊无论在云南还是在全国知名度都很高,所以在这项工作的定性定量问题上建议省政府一定要形成共识,统一口径。
余麻约委员说,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正在大力推进,云南当前重点需要改革什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狠抓生态文明建设,以改革促制度建设、管理创新和生态治理科学格局的形成,我省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重要改革涉及政府经费投入,但由于州县市财政困难,导致改革工作推进缓慢。二是创新意识不强,大胆先行先试的勇气不足,在改革中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改革目标任务落地、落实的办法不多。三是督办力度不够,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环保督察工作机制。举个例子,德宏州硅产业无序发展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问题,经过德宏州人大常委会的持续关注和跟踪监督,促使德宏州政府在2013年底作出了对全州硅冶炼企业“关停并转”的意见。可时至今日,全州仅有3家硅厂暂时“停产”,仍有31家硅厂100多条生产线在生产,“关停并转”的占比仅为8%。由于政府要求已停产的3家硅厂近期又恢复了生产,如此数量的硅厂存在,其对生态的破坏、环境的污染程度可想而知。出现这样的问题,凸显了在触及利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督察机制的缺失,督办工作严重不力,环保设施和监控设备形同虚设,让环境保护目标和改革愿景成为海市蜃楼、空中楼阁。为做好下一步改革工作,建议:一是加大投入力度,从省级层面加大对州县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改革各项决策部署在基层顺利推进、落地生根。二是建立完善省、州市、县(市、区)定期研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改革研判,提升改革创新能力,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建立健全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督办、考核、跟踪问效制度,建立健全符合省情实际的环保督察工作机制,强化督察督办,推动改革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加强对考评结果的重视和运用,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对改革工作真抓实干的大格局。二、改革应该紧密结合云南实际进行,如何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如何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对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遏制环境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解决环境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状况,提高环境监管的有效性。为推进我省的这项改革,建议:一是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好地方党委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强化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避免垂管后责任缺位。二是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建议从省级层面出台文件,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强化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垂管后因体制原因,各吹各打,难以形成环保联动机制。三是加强人员编制统筹,增加县市一级地方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同时,对在乡镇一级设立环境保护机构积极开展调研,对有条件设立的先行试点,成熟后在全省推广,实现环境监管的全覆盖。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做好这项工作,建议:一是要加强立法,搞好顶层设计。加快出台地方生态补偿条例,鼓励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法规,不断推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二是要加大生态补偿投入,生态补偿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设专项科目,建立与财政增长联动的补偿机制。三是建立政府统筹、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在加大财政生态补偿力度的同时,充分应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四是要完善生态补偿管理体制。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制定统一、协调的生态补偿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大生态补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整合多方力量,强化统一管理。
和炳寿委员说,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新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严格执法监管,促进生态环境改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等问题上,发挥了有力、有效的重要作用。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进驻云南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期间,一共向我省反馈交办了31批1234件投诉举报件(来电1080件、来信154件),提出了52个需整改落实类问题和4个关注加强类问题。到现在,时间过去了近一年,整改情况怎么样?成效如何?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为关心关注的。根据会前调研、会上大家审议和平时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我就此谈三个方面的意见。一、对整改工作成效的总体评价。自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进入整改阶段以来,在省人民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合力攻坚,整改工作总体做到了思想认识、协调配合、立查立改、舆论宣传“四个到位”。主要问题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其他问题的整改取得了积极进展。具体讲,一是思想认识不断深化提高。各级都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党校教学内容和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及班子对绿色发展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全省上下逐步形成并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通过开展“多规合一”试点、修订单行保护条例、制定保护规划、推行“河长制”、实施环境保护离任审计、强化生态环境考核量化结果运用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长效制度机制,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责任任务不断压紧压实。各州市、省直职能部门狠抓跟踪问效,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强化压力传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促进环境保护和整改工作高位推进,扎实有效开展。四是督察震慑不断加大加强。启动并开展两批次省级环保督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问责,加大了督察震慑力度,对各州市完成整改任务、巩固整改成果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五是突出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四个关注加强类问题得到积极有效整改,其他问题均得到不同程度解决,取得了阶段性初步成效。总之,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我对省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的整改工作总体表示满意。二、对存在问题的分析。从全省来看,虽然环境保护及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中央要求、与云南省特殊生态地位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不少差距。从大的方面来讲,“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发展不足和保护不够并存”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良好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未来”的发展理念还没有完全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落实不力等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压态势需要进一步形成和持续巩固。从具体问题来说,我省环保方面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一是由于地质及地理环境复杂,加上长期不合理的资源开发,造成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严重;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大幅增加、各类产业快速发展,人与资源环境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三是对农村环境的整治投入不足,力度不够,大部分乡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还普遍存在;四是九大高原湖泊污染治理任务艰巨,特别随着湖泊周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污染因素日益增多,保护治理的任务更加繁重;五是在环保督察工作的制度设计上,偏重自上而下的阶段性、突击性督察,如何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党政同责的经常性督察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等方面,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一是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绷紧弦。认清我省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以及保护好生态环境对云南发展的极端重要意义,始终绷紧环境保护这根弦,真正从思想深处更加警觉起来、重视起来,切实增强各级干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历史使命感。二是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履好职。严格执行落实好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行好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地方责任,严肃进行整改,严格责任追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整改。在建立务实管用的整改长效制度机制上下功夫,以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和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确保整改工作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问责推进落实。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问责和查处,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实现。五是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和上下联动。加大对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形成长效制度机制,促进州市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六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保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两污”处置、高原湖泊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的短板,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强化基础支撑保障,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
谢兴荣委员说,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水十条”。“水十条”以水环境的“安全、清洁、健康”为方针,对控制污染物排放、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学支撑、发挥市场机制、依法监管、落实各方责任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国务院心系人民,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的为民情怀,是国家之幸、人民之福。省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水资源环境的保护治理,多次对九大高原湖泊和重要水系进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每年都举行“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号召和动员全社会关注环保,重视环保。这次又专题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评议和测评,这是省人大对习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及中央环保方针、政策的坚决贯彻落实。根据省政府的报告和我们实地调研、了解,我们看到,省委、省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视察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5年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实施后,省委、省政府更加认真地进行了宣传、贯彻、落实。坚持高位统筹,环保优先,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实施《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举措,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进以高原湖泊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开展不达标水体治理工作,抓好跨界河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最严、最实、最硬的举措抓好水资源保护治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认真地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问题,较好地完成了2016年度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对省政府2016年度的环保工作,基层群众和我们都给予充分肯定。《报告》提出的存在问题实事求是,我完全赞成。抓好国务院“水十条”,全面治理保护好全省的水资源,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根据下面反映的情况,结合我们的调研,我提三点建议:一、健全法制,坚持依法治湖、治河、管水。我省四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上,江河密布,湖泊众多,水系发达,水资源十分宝贵。径流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两千多条,湖泊三十多个,其中跨州市河流就有一百八十多条。目前,对湖泊的管理保护大都依法有据,特别是重点湖泊、大型重点库坝基本上做到了一湖一法,保护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对江河的管理、保护,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无法做到依法管理。特别是跨区域的江河,应该是一个法律法规管到底,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就难管、难保。目前,六大水系在省内流经的三十多条江河在省级层面上都还尚未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二、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保护机制,实行高位统筹。从省级层面建立更加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构,使责权更加明确地管理好、保护好全省两千多条河流及三十多个湖泊。特别是跨州市的江河湖泊,建议设立直接由省政府管理的“省河湖保护管理局”(可以是二级局),对全省所有河湖或重点河湖涉及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的行政许可、审批、执法等事项行使管理责权,真正做到管得住、管得了、管得好,以弥补和解决目前设在省环保厅的处级九湖办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对各地河湖管理中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工作的领导和督促。三、在全省的江河湖泊治理、保护中坚持工程建设治理的同时,加大力度,持之以恒加强非工程治理,做到“两手抓,两手都硬”。就以玉溪境内的河湖保护治理为例,无论是“四退三还”、清水产流、生态湿地建设,还是污水处理、河湖截污、结构调整等,主要治理保护工程都在加快建设,并卓有成效。但河湖水资源、水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特别是人为污水、垃圾的排放污染是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在加强工程治理的同时,必须加大力度,加大宣传,健全规章,教育沿河、沿湖的居民爱河、爱湖、爱水,把河湖变成自己的所需所爱,当成自己家的客厅、卧室,当成自己的身体、眼睛,努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做到不倒污水,不丢垃圾,坚决堵住人为的垃圾和污水。
郭永东委员说,要居安思危,坚决打好云南蓝天保卫战。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后,省政府迅速制定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年,全省上下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清洁生产、排放管制和油品供应、工业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工作。我完全赞成省政府2106年环境状况报告中关于空气质量的评估。总的看,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大气十条”,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2016年全省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改善,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98.3%,较2015年又提升1%;当京、津、冀“雾霾笼罩,去云南自由呼吸吧”这些网络语言和人们的言谈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云南优良的大气质量。——蔚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宜人的气候,这是云南多么宝贵的财富和“金字招牌”!可以说,云南是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最好的省份之一。但是,我们更要清醒看到,当今世界面临气候变化,大气污染、生态退化、资源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挑战,云南不可能独善其身,据2016年10月环保部发布的2016年前三季度重点区域以及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在空气最好的十个城市中,云南省却没有一个上榜。应该说这与老天赐予云南优良的自然禀赋是格格不入的。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难道我们还不警醒吗?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实现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8%”。目前半年已过,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 97%(截至6月30日)。这些情况都提醒我们保护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优良的空气质量是云南区别于其他地方的优势,切不可掉以轻心。就云南而言,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用法规、制度予以保证、持续推进。我提四点建议:一、要加快立法,搞好顶层设计。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共有1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7个为新大气法实施后新制定或修订的。云南省应该加快与新大气法相配套的地方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滇中经济城市圈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规划,滇中经济城市圈涉及昆明、曲靖、玉溪、楚雄四个州市、49个县市区。伴随着经济超常规发展,区域大气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凸现。由于大气流动性很强,如果一个地区的大气污染严重,其周边地区污染防治工作做得再好也是徒劳,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联防联控、协同推进。建议省政府尽快建立滇中经济城市圈行政区域之间的联防联控机制,在工作机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产业布局、联合执法等方面进行很好的衔接与合作。三、加强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当前我省进入跨越发展,大建设、大开发时期,各地新区、旧城改造、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建筑工地、道路、裸露地表扬尘污染防治任务重,“三通一平”工程多未纳入建设部门监管,规划、城管、建设、环保、交警等部门缺乏沟通,没有形成合力。建议省政府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力度。四、全面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的建设,并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用最新科技及信息化手段保障环保法规的实施,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让老百姓有真切的获得感。我们现在要居安思危,精准防治,像珍惜生命一样保护好七彩云南的蓝天、白云、大气、空气。
普绍忠委员说,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强调指出,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行动计划明确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指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今年,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州(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细化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实施土壤治理项目、土壤监测、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我们已清醒地认识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仍不容乐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全省上下的高度重视。一是工作推进不平衡。国务院去年5月就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我省今年初才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工作,各州(市)也还处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阶段,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滞后和不平衡。二是少部分矿冶企业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由于受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等的影响,矿冶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不同程度地受到中度和重度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三是土壤污染状况详情不清,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矿冶企业周边土壤污染情况群众知晓率低,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建立,齐抓共管的氛围还未形成。五是目标任务有待细化,工作责任还需落实。六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严重不足。针对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五点建议,供参考。一、要进一步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还七彩云南一片净土。要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以及我省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各有关地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压实各部门责任,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要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在现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掌握我省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情况,以便摸清“家底”,精准施策,确保实效。同时,要推进信息公开,特别是要公开受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等信息,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忌以稳定为由不披露信息,甚至掩盖土壤污染情况,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三、要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检测体制机制。要突出重点,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强化监测点建设,建立和完善监测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种植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提升监测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水平。四、要持续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在巩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持续加大个旧等地区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治理推进不力”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见效。五、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省、州(市)、县(区)各级政府都应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所需资金的支持力度,统筹整合涉农等方面的资金,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项目带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丁艳波委员说,当今世界,保护生态,走绿色发展道路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选择。今天的中国,物阜民丰,但对环境问题的整体焦虑却降低了公众的幸福感。老百姓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当洁净的水、无毒的土壤、湛蓝的天空、明媚的阳光、洁白的云朵、清新的空气都要成为奢侈品的时候,人类怎能不惶惶不可终日呢?环境污染已成为民生之患、民生之痛。面对日益突出的环保问题,面对保护与发展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并多次强调“我们既要青山绿水,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总书记到云南考察时,明确提出云南发展的三个定位,要求云南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守望乡愁,云南不仅是大家守望乡愁的“诗和远方”,更是“踏遍青山未老,风景这边独好”的绿水青山。云南作为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在生态。但生态保护存在不少问题,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云南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深、要求不严、落实不力,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等。调研中,我们发现,云南在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不健全。生态建设机制不健全、监管督查机制不健全,现有的产业政策距离建设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有差距,许多政策和制度设计是围绕着如何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而制定的。重规模和速度,轻质量和效益的倾向突出。二是以“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为核心的生态补偿机制没有形成,市场化手段尚未得到充分运用。企业、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不足,如在公益林保护中,15元/亩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与经营商品林相比仍然偏低,与公益林创造的生态价值极不相称,挫伤了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积极性。三是生态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突出。云南的发展、保护不够与发展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一些地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高歌猛进推进GDP,一些地方,生态环境很好,但发展缓慢。离开经济发展抓环境保护是“缘木求鱼”,脱离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保护与发展确实是一对矛盾。如一些生态环境较好的州市,由于工业基础薄弱,核定的减排基数非常低,减排空间十分有限。新增排放量大于削减量的矛盾日益突出。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十分困难,对审批新项目带来难度。有的州市森林覆盖率很高,但可利用的土地十分有限,在推进基础设施、城镇化和产业发展中,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林地,保护与建设的矛盾非常突出。四是生态保护的法规不健全。没有出台《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有关污染防治、循环经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等地方性法规还不健全。五是国民经济统计考核指标偏重于经济发展指标,制约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统筹做好生态保护与发展。深入贯彻习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经济,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二、进一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进绿色发展。摒弃高耗、污染、低效益的GDP,高扬绿色、生态、惠民的GDP,应成为我们发展的不懈追求。云南是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生态屏障区为一体的地方,更要全方位打好“生态牌”“绿色牌”。以普洱市为例,近年来,普洱市遵循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要求,根据自身自然禀赋,承担了国家赋予建设国家绿色经济实验示范区的重大使命,进行了生动探索与实践,绿色发展结出丰硕成果,绿色GDP占传统GDP比重达92%,四大绿色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44.57%,绿色人均GDP2.02万元。为发展提供了一条绿色发展的新模式。三、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科学布局生态空间。根据我省国土空间多样性、非均衡性、脆弱性特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人口、经济、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科学谋划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抓紧完善与主体功能区配套的政策措施,限定不同区域的使用用途。按照“保底线、优布局、调结构、严标准”的原则,加快研究我省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促进云南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四、创新生态文明的体制机制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我省的“绿色GDP”指标考核体系,强化绿色问政,把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使之成为推进生态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二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保持生态建设的持久性。三是建立严格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四是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中央转移支付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探索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五是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大气、水污染具有区域性、流域性特征,要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探索建立流域、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形成步调统一、统筹推进生态建设合力。六是强化环保督查及整改长效机制建设,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抓关键问题,增强工作针对性,特别是对“屡查屡犯”的问题,应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五、推进环保法规建设,完善我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抓紧制定和修订《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在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成为人类共同愿景的今天,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云南,是贯彻习总书记对云南发展三个定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云南各族群众的热切期盼。
拉玛·兴高代表说,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我认为省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到位、监督到位,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措施实在、成效明显,环境保护目标完成较好,报告分析问题到位、改进措施针对性强,本人对省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表示满意。希望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努力围绕云南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目标,围绕中央环保督察组督查我省后指出的四个方面突出问题,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建设“美丽云南”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人居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核心要求。下面结合昆明实际,我就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近年来,昆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城乡联动、动真碰硬,在城市深入开展“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在农村全面实施“七改三清”环境整治行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综合来看,全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还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不够,文化、民族、地域特色不突出。在城区部分生活小区、背街巷道、广场市场,垃圾乱倒、摊点乱摆、车辆乱停、私搭乱建问题屡禁不止;在乡镇以街为市、占道经营、垃圾乱堆、污水乱排。二是设施不配套,建设任性随意。城乡不同程度存在街道路面破损,排污、环卫设施不配套,农贸市场建设滞后和市民休闲游乐场所不足等问题;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频繁,绿化美化亮化水平不高;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三是机制不顺畅,服务不到位。统筹协调力度不够,一些街道乡镇存在搞突击的现象,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恶性循环,城乡人居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还未形成。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城区环境和城乡人民生活质量,省级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以解决。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是一项具有系统性、长期性、艰巨性的历史任务。我们需要牢固树立抓人居环境提升就是抓民生改善、抓经济发展的理念,始终要做到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全面提升全省城乡人居环境品质。一、高位统筹。建议把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省级层面强化领导,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的重大事项,高标准定位建设目标,按照“省级领导、地州主导、县级主责、乡镇实施”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推进新格局。二、优化布局。建议建立完善全省人居环境信息系统,优化全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规划,加快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专项规划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提高生态专项规划覆盖范围;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要求,完善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细化区域内生产、生活、服务各区块生态功能定位,促进多规融合、一体发展,形成定位清晰、管控严格的空间规划体系。三、建管结合。建议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规划保障力度,确保规划刚性执行。突出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在全省推动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对绿地、绿道及其附属的自然文化资源及动植物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随意移植大树、更换城市行道树;推进全省城乡绿化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划、占绿毁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大面积占绿行为实行公示或听证;健全养护市场准入机制,提高绿化建设管理和专业化水平。四、提升标准。建议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范,提升标准、强化特色。扩大省级专项资金规模和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连线成片,在全省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大力创建绿色城镇和生态示范村,保护乡土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村落;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结合脱贫攻坚,抓好农房和危房改造,强化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全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水平。五、完善机制。建议建立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恶果严惩机制,实施最严格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保护力度。建立完善推进环保行政执法与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提高监管实效。建立完善对政府决策、执行失误以及不作为导致的环境损害问题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完善多元投入的机制,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和有关生态建设各项税收政策,探索环保社会公益基金,加强城乡居民环境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朱兴友代表说,我就全省的环境执法监管情况作个发言。一、环境执法监管取得新突破。回顾2016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开局之年,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新突破。(一)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共出动97387人次,检查企业38376家次,立案查处企业1279家,共处罚款7195.39万元;用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查处的典型案件137件,其中,按日计罚6家,查封扣押生产设施35家,责令限产停产48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6起,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2起。征收排污费2.52亿元。受理投诉8500件,按时办结8375件,办结率98.5%。(二)积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认真排查梳理环境隐患,严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云南督查期间交办的31批1234件投诉举报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291件、限期整改213件、立案查处190件,关停取缔企业66家,约谈666人,行政责任追究及纪律处分328人,圆满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案件。(三)切实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行“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等措施和办法,全省共清理环保违法违规项目6600个,督促整改6550个,完成整改99.24%。其中,淘汰关闭670个,整顿规范3083个,完善备案2797个。(四)强化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一是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检查。查处钢铁企业11家,罚款229万元;查处水泥企业7家,罚款36万元;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92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87个,立案查处63起,责令整改169起;检查自然保护区55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5个。二是开展重点流域专项检查。以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为切入点,检查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46个,发现问题17个。三是开展重点企业专项检查。检查水电项目977个,垃圾焚烧发电企业13个,畜禽养殖业448家,高尔夫球场44个,采石采砂企业3563家。取缔高尔夫球场6个,关停采石采砂企业312家,行政处罚采石采砂企业63家。(五)妥善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对“2·20”曲靖会泽县大海乡浓硫酸罐车翻车污染事件,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妥善处置,未将事件扩大化。(六)环境执法信息进一步公开。各地均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或完善了“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等。建立完善案件信息上报制度,按时上报了辖区所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典型案件查办情况、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情况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环境监管能力不达标。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云南反馈意见指出,全省16个州市和129个县(市、区)中,79个县未建立监测站或已建立监测站但未通过达标验收,16个州市级环境监察支队和126个县级环境监察大队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楚雄和临沧两个州级环境监察机构编制少于5人,59个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少于4人。(二)环境基础设施投入不到位。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不配套。大多数村庄没有“两污”治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生活垃圾乱堆乱放。传统种植大量施用农药、化肥,农村面源污染突出。(三)部门履职不完全到位。虽然省级、市级、县级都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但一些部门领导没有认真落实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未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工业布局不尽合理。没有按照规划环评落户工业企业,有的甚至在工业企业落户后修改规划环评。三、几点建议。(一)进一步严格环境监管执法。通过加大违法查处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犯罪等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产生震慑效果。(二)加大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结合环保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环保部先后下发的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宣教、环境应急等能力标准化建设的标准要求,根据发展程度,强化基层环保人员编制、装备、监管业务用房、执法用车等能力建设,保障基层环境执法需求。(三)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投入。按照园区规划环评,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分类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人居环境提升改造工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四)落实部门责任。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抄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纪检组长,办公厅副主任。
省委办公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附件三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评议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办理情况
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意见交办通知》(2017—4)及省政府办公厅办理要求,我厅牵头商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就“省人大常委会对2016年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评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改革,补齐生态环保“短板”
(一)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工作。一是持续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截至2017年11月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52+4”问题共123个整改事项中,已整改完成79个,正在整改44个。其中:立行立改类35个整改事项已全部完成;2017年6月底前完成类36个整改事项已完成35个、正在整改1个;2017年底前完成类19个整改事项已完成9个、正在整改10个;中长期类33个整改事项正在积极推进。对于该项整改,将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措施手段更硬,继续实行定期调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切实强化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督促督办。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任务,倒排工期,挂账督办;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与人员,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开展常态化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组建环境保护督察组,每两年左右对各州(市)开展一轮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重点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督促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目前,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2017年对全省16个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一轮督察”的要求已落实。我厅正在牵头梳理督察发现问题、督促州(市)党委、政府整改已反馈的存在问题,力争切实解决一些多年来未解决的环境保护问题;同时,将深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等的贯彻落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州(市)党政领导班子评价、州(市)综合考评、县(市、区)委书记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实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保指标“一票否决”。
(二)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是建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长效互动机制。12月21日,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已对省、州(市)、县(市、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相关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省、州(市)、县(市、区)定期研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推动改革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上下一盘棋,抓得紧、干得实、走得稳、成效好。二是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督办、考核、跟踪问效制度。推进《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督办、考核、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其他重点改革事项扎实推进。2018年6月以前完成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并结合垂改工作,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同时结合垂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环保机构人员编制,不断解决各级各部门关心的实际问题。四是关于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该意见建议很好,省环境保护厅将结合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及云南省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二、以水、土、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做好环保工作
(一)关于落实国务院“水十条”。一是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继续深入推进《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全面开展《云南省碧水青山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提出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行动”“六大水系水质稳定提升行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行动”“城乡人居环境碧水行动”及“流域生态建设青山行动”等5大行动。同时开展重点流域地方立法调研,建立考核断面水质按月通报工作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指导,推动地方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大力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全面落实水主要污染物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二是统筹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机构。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水污染防治等3个专项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充分发挥领导小组职责的同时,省委编办从我省河、湖水系实际出发,拟从政策层面,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基础,研究并形成关于调整优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设立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的意见,拟按程序报批印发后实施。三是全力构建水环境保护全民行动格局。加大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媒体在环保宣传方面的重要纽带作用。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大我省江河湖泊治理的宣传力度,教育沿河、沿湖居民爱河、爱湖、爱水。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机制,积极营造崇尚生态环保、合力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营造切实让绿色发展理念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头脑之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四是统一水质信息发布口径。省环境保护厅与省水利厅商定,将进一步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站点,满足省级考核州(市)落实“河长制”的监测评价要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与省水文水资源局建立监测资料共享机制,若监测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共同开展复核;高原湖泊水环境水质信息,以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信息为准;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信息,以省水利厅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关于落实“土十条”。一是着力抓好机制体系构建。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以贯彻落实《土十条》和我省工作方案为主线,落实重点任务和地方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拟报请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全面建立省、州、县三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抓落实。二是着力抓好规划体系构建。推进《云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云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落实,出台《云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指南》,推进昆明、文山、曲靖、红河等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的州(市)编制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指导11个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制定实施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三是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建立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从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加快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住建、国土等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四是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为有针对性地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管控企业用地环境风险,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提供基础支撑。五是强化土壤污染源监管。严控工矿企业污染,制定并公布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对重点监管企业的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六是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导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按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有序实施全省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治理和修复工作。在红河个旧市(产业调整与历史遗留污染整治)和怒江兰坪县沘江流域(铅、镉)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示范。七是强化部门联动合力推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动态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考核等制度。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普及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推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经验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三)关于落实“大气十条”。一是实施《云南省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持续加强工业、道路扬尘、燃煤锅炉、非煤矿山、建筑工地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推进工业行业节能减排和城市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强有色金属、钢铁、煤化工等重点工业行业和园区废气排放的控制,大力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二是研究制定《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已组织开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滇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的研究制定,预计2018年完成。三是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昆明市、昭通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丽江市、临沧市等州(市)编制扬尘管理办法,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严格施工扬尘管理、强化渣土车辆养车管理、强化道路扬尘管理、强化堆场扬尘管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按期完成。四是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动《云南省2017—2019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省级事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实施。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支持,加快推进全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实现全省129个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全覆盖。
(四)关于生态保护工作。一是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二是积极推动生态补偿。研究制定《云南省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省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通过扩大试点积极推进我省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下一步将在沘江、牛栏江流域等地区继续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积累经验形成相对规范的横向生态补偿方法和工作程序,由点线到面,扩大试点范围至多个横向生态补偿区域。积极协调贵州、四川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三是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县(市、区)党委书记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中,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5分增加至9分基础上,按照《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四是全方位打好“生态牌”“绿色牌”。在我省着力推进的八大重点产业发展中,强调要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使产业结构逐渐变“新”、发展模式逐渐变“绿”、经济质量逐渐变“优”,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的有机统一。五是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科学布局生态空间。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通过工程分析和清洁生产水平分析,对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占地进行控制,落实能源、资源利用和土地利用控制等相关要求。继续坚持“四个不批”和“三个严格”(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一律不批;建设项目如果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严格限制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审批;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审批;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批),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六是认真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建设。《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已向各州(市)等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将结合国家新制定、修订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力争早日出台。《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已纳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一档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已审议通过。将根据我省实际继续研究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建设。七是稳步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上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在国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五)关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一是从省级层面强化领导机制。继续坚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月通报、季督查、半年交叉检查和定期明查暗访等9项工作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省级牵头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常态化督查工作,压实责任、层层推进。二是全面开展“多规合一”,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云南省城乡发展规划》将于近期发布实施;《云南省空间规划(2016-2030)》正按陈豪书记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在23个县(市、区)“多规合一”试点基础上,2017年106个县(市、区)全面开展城乡总体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同时,推动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建立“县—镇—村”三级村镇规划体系;继续推进省级重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抓好2017年及后续省级规划建设示范村规划编制;我省共计615个传统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位居全国第一,目前均已经完成发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每年指导1000个以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村规划编制及审批,积极推进兴边富民工程沿边村寨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建立人居环境信息系统。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技术部门独立开发了“云南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信息系统”,系统具备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校对核查、综合查询等功能,于2017年8月28日起至9月10日开展试填报工作,9月底正式推行人居环境月报的系统填报工作。我省将根据工作实际对系统进行提示完善。四是注重城市绿化规划,严格依规建设。要求各地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充分认识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性,不能随意变更。要求严格城市绿线管制,严禁侵占绿地。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有关要求抓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以此来确保绿地永久性保护,实施公众监督。五是加强城市公园建设,优化绿化结构布局。要求各地提质增绿,在保护现有绿地的基础上,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求,规划建绿、拆违增绿、破硬增绿、见缝插绿,建设各类城市绿地;推广立体绿化,竖向拓展绿色空间;加大对老旧公园的改造,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加快对旧城区绿化格局的打造,增加社区公园、街头游园等贴近百姓的绿地,建设“小、多、匀”公园绿地体系,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和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最低值,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地的普惠性和均好性。六是推进绿化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要求抓好“完善园林绿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绿线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园林绿化规章、规范、制度”。
三、全面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办发〔2014〕56号文件精神。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犯罪等手段,加强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继续加大查处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突出以滇池、洱海、抚仙湖为重点的九湖流域,污染物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等重点区域、企业的环境监察工作;以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推进各项执法工作取得进展,继续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工作;加强区域协作联合执法,多边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环保部门均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案件,对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地区,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动加大处罚力度。二是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一步加大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环评推进力度,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分类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继续实施省环境保护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转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加强与审判部门的合作,依法审判,在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中,需要提供环保技术协助的,能及时予以配合和支持,严惩污染环境犯罪。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继续深入推进联动执法,有效利用行政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专项督查等活动,推动省级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平台的正常运转,加强对基层环保执法能力培训力度,指导基层环保部门推进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推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四是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关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30%的州(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稽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稽查”的要求,明确各州(市)要将没有稽查过的县(市、区)列入今年稽查计划,实现稽查全覆盖。五是加强基层环保监测监察机构及队伍建设。目前我省正在编制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将明确强化基层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六是关于提出“增设环保警察”解决刑事执法权问题。该建议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但中央编办和公安部于2009年已联发《关于清理地方专门公安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还是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合署或派驻在其他部门的城管、国土、环保、文物等专门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今后,各地不得再批准设置类似专门公安机构。……对于未按要求撤销或今后新设置的,要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按照中央要求,目前除森林公安外,原已设立的铁路公安、民航公安等,都已“回归”公安部门管理。因此,不宜再增设“环保警察”,应当充分发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环保监察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搞好环保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构成违法的则移送司法部门处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7日